【业务描述】
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 国税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