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项 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申请条件 |
准备开办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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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单位、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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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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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南大街88号公安局治安大队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7:00 |
联系电话 | 35616669 |
办理流程 | ![]() |
办理时限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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