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居住地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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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个人 |
办理材料 |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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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礼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南大街88号公安局大门口出入境管理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早9:00-下午5:00 |
联系电话 | 029-35626097 |
办理流程 |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港澳通行证工本费100元 一次签注20元 台湾通行证工本费30元 一次签注20元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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