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户口准迁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二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过着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有本人或者户口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二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申请条件 | 户籍所在地为礼泉县辖区居民符合户口迁移规定 |
服务对象 | 公民个人 |
办理材料 |
1、户口本2、村(居)委会证明3、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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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礼泉县公安局户政科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政务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
联系电话 | 35616669 |
办理流程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1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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