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审批) |
设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四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陕政发 〔2014〕13号)附件2 第8项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四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申请条件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服务对象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办理材料 |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明、验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办公地点证明等相关材料 |
办理机构 | 房产科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南大街87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1367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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