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设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申请条件 | 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服务对象 | 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办理材料 |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
2、行政强制决定书; |
办理机构 | 礼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控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 029-35628137 |
办理流程 | 见附表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表格下载 |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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