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金给付 |
设定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申请条件 |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单位及个人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材料 | 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申领报告》附《咸阳市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2、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一式三份);3、失业人员本人档案;4、《咸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办理机构 | 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报时大楼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6136 |
办理流程 | ![]() |
办理时限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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