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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县吸引台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14  字体:   浏览次数:
  为了迎接西部大开发,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打造第三个台商聚集地,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台商来礼投资,加快建设经济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台商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下同),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县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由县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全额给予5年奖励。
  第三条  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认定额,比照第二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之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投资原有企业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1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之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按对县财政收入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投资原有企业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来礼台商投资新办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
  第八条 企业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办理。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征办。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用。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兴办产业用地,土地统征不可预见费免交,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给予50%的优惠;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给予50%的优惠。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第十二条 凡属于国家和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年上缴县财政达到每亩2万元以上,一次性以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60%予以返还。
  第十四条 凡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荒山、荒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租赁国有荒山荒坡、荒地、滩涂的,5年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第十五条 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配套费外,代国家和省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县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3年后,按照《咸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凡各乡镇引进的项目在县城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其税收按企业实际上缴县财政部分5年内全部划归乡镇财政,5年后县乡各半。
  第十七条 凡在本县新办实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一次性办理城镇户口;投资企业所雇用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含民办高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人员,可办理城镇户口;凡在商住小区购置住宅的,可办理城镇户口;上述三项除工本费外均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县域外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技术骨干的子女入托、就学、就业及生活等方面视同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凡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张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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