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礼泉县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29-35625139 |
责任单位 |
礼泉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3562513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礼泉县兴礼北路、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申报条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进行水产苗种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的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2、公民身份证、法人证或组织证件:3、需要进行水产苗种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的档案。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公示。告知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