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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主题类型开办设立  发布时间:2017-03-06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设定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条件    无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机构   礼泉县文体广电局办公室
办理地点   礼泉县西兰大街报时楼3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5621517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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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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