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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主题类型经营纳税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浏览次数: ???

【业务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      国税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7)《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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