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机构 |
礼泉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
办理地点 |
www.57365.com办公楼三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029-35620889 |
www.57365.com 主办 礼泉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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