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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含临时通行证核发)
主题类型证件办理  发布时间:2017-03-20 ????字体:   浏览次数: ???

职权名称 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含临时通行证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礼泉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29-35624003
责任科室 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29-35621475
办事对象 其它组织或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申报条件    符合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年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2012年第124号修订)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批准的由审批签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
6、监管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许可证颁发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关于违法活动的举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1.公示环节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环节责任: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对申请人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等进行审核。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4.决定环节责任: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不批准的由审批签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不予签发证件的意见。
6.监管环节责任: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事项编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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