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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主题类型教育服务  发布时间:2016-12-30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申请条件 凡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材料 1、属电视影像广告、电视宣传片、电台播报等影视声像招生宣传信息,必须提供母带进行报备,不提供者不予备案审查。
2、属报刊杂志、印刷类、张贴类需提供纸质样稿和电子稿报备,不提供者不予备案审查。
3、属网络媒体和校园网发布的,需要提供电子稿和纸质样稿,不提供者不予备案审查
办理机构 礼泉县教育局 
办理地点 礼泉县中山街207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 029—35621256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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