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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突出贡献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主题类型教育服务  发布时间:2016-12-23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有突出贡献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评选活动需要的相应条件和资质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办理材料 提供相关评选活动需要的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 礼泉县教育局
办理地点 礼泉县中山街207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 029—35614099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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