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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主题类型交通服务  发布时间:2016-11-08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在施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跨越、倚坐道
申请条件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交警部门开具的罚款单
办理机构   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办理地点   礼泉县西兰大街73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5621475
办理流程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五元至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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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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