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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主题类型交通服务  发布时间:2016-10-22 ????字体:   浏览次数: ???
事项名称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设定依据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申请条件
服务对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团体,个人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礼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办理地点 礼泉县西兰大街中段11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联系电话 029-38921552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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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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