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申请条件 | 收养人应具备条件:①年满30周岁;②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③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应具备条件: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服务对象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办理材料 |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则需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香港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同胞回乡证;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或澳门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办理机构 |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 |
办理地点 | 礼泉县民政局(南大街)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 ) |
联系电话 | 15319011221 |
办理流程 | 初审-受理-审核(县局审核、市局审核)-登记-发证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表格下载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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